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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