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