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