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