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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