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