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