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