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零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
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