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