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