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零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