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