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