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