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