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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