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