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