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