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