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