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