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