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