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六十一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第三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第三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第三百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