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