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