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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