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