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