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