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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