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