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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