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