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四条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