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六条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