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