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