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