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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