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