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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