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