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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