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