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