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