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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