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